“女子悔婚退彩礼被男方扣3万‘拥抱费’”的话题引发热议,据媒体报道,河南某地一男子与女方订婚后,因女方提出悔婚,双方协商退还彩礼时,男方以“拥抱费”“精神损失费”为由,扣下3万元彩礼,仅退还剩余部分,女方无奈之下寻求法律帮助,此事迅速登上热搜,将“彩礼返还”这一老话题再次推至公众视野,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看,悔婚退彩礼时,男方是否有权扣下这笔“拥抱费”?
所谓的“拥抱费”,显然是男方单方面提出的“情感补偿”概念,在传统婚恋观念中,订婚、结婚往往伴随着彩礼、见面礼等习俗,这些财物承载着双方缔结婚约的诚意,但本质上仍属于财产关系,而“拥抱”“情感陪伴”等属于人身关系范畴,具有主观性和不可量化性,法律从未支持将“情感损失”转化为金钱赔偿。
我国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,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,这意味着,彩礼返还的核心前提是“未缔结婚姻”,而非“谁对谁错”,至于返还的具体数额,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、彩礼实际使用情况、分手原因、当地习俗等因素,但绝不允许任何一方以“精神损失费”“青春损失费”“拥抱费”等名义,变相克扣应返还的彩礼。

有人或许会说,女方悔婚对男方造成情感伤害,扣下“拥抱费”也算一种补偿,但这种观点混淆了“道德评价”与“法律边界”,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,任何一方都有权在结婚前重新考虑关系,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“过错”,即便悔婚一方存在不诚信行为(如隐瞒重大信息、恶意骗取彩礼等),也需通过证据认定,赔偿范围也应严格限定于实际损失,而非凭空捏造的“情感费用”。
在本案中,若双方仅因感情不和和平分手,且无证据证明女方存在恶意骗取彩礼的行为,男方扣留3万元“拥抱费”显然缺乏法律依据,这种做法看似“讨回公道”,实则是对女方财产权益的侵害,甚至可能因涉嫌不当得利被追责。
“拥抱费”争议的背后,折射出彩礼习俗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张力,在一些地区,彩礼不仅是“礼”,更被赋予了“保证金”“诚意金”的功能,一旦婚约破裂,双方常因彩礼返还问题陷入拉锯战,法律虽然明确了彩礼返还的原则,但在实践中,如何界定“共同生活时间”“实际损失”,如何兼顾当地习俗与公平正义,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
若双方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,彩礼已用于共同开支,法院可能会酌情减少返还;若一方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,另一方也需适当补偿,但这些考量都必须基于事实和法律,而非当事人的主观情绪或自创的“赔偿名目”。
婚约的解除,往往是情感与现实的无奈选择,双方都可能是“受害者”,与其纠结于“谁该为情感买单”,不如回归法律框架,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财产纠纷,法律的存在,正是为了在情理之外提供清晰的规则:彩礼可退,但需有据;情感受伤,但需合法。
对于“拥抱费”这类缺乏法律依据的诉求,公众应保持理性:法律不保护“情感绑架”,更不承认“自创赔偿”,只有让彩礼回归“礼”的本质——表达心意而非衡量感情,让纠纷回归法律途径解决而非情绪对抗,才能避免更多类似争议,毕竟,真正的“拥抱”不该用金钱标价,而婚约的结束,也不该以财产的恶意扣留画上句号。